2008年6月1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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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老有所养变得更实在更合理
解读新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该修改决定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旨在解决目前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够广泛、退休金计发办法不尽合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困难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为了帮助广大读者全面了解修改决定的内容,本期《识法》对其进行重点解读。

  立法背景
  我省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两度修改

  1999年7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2年10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改了该条例,基本建立了切合浙江实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为了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解决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省人大常委会适时将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列入2007年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
  2007年11月,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
  今年3月下旬,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法制委员会又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省人大代表、工会、各类企业及职工代表的意见,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
  今年5月30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新法解读

  扩大参保范围   保留“双低”政策
  修改决定进一步扩大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一是将现行条例规定的城镇各类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是增加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保险范围的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据省人事厅统计,目前我省约有此类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10万人。
  三是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区别有雇工和无雇工,作出不同规定。明确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则保持现行条例规定,由其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了尽可能扩大参保范围,我省自2001年起对一些乡村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了“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双低”政策。修改决定根据目前不少企业规模小、负担重、经营困难等情形,继续保留了该政策,但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规模较小且盈利水平低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缴费年限不足 可以延缴弥补
  现行条例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但缴费不满规定年限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不允许其通过补缴相差年限来取得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更为公平合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修改决定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参保人员个人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修改基础标准 兼顾公平合理
  调整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标准  由于现行条例没有将基础养老金标准很好地与参保人缴费工资、缴费年限紧密挂钩,以致出现了缴费满10年的和满14年的,或者缴费满15年的与缴费满20年、30年甚至更长年限的参保人领取相同基础养老金的情形,有失公平。
  为此,修改决定规定,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此外,修改决定还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由现行条例规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修改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月数”。
  修改最低养老金标准  现行条例规定的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为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这一标准导致一些地方的最低基本养老金高于当地在岗职工最低工资,如宁波、绍兴、湖州的最低基本养老金均高于当地在岗职工最低工资10%以上;同时,也出现了同一地区内参保早、缴费年限长、缴费多的退休人员与一些参保晚、缴费年限短、缴费少的人员领取相同基本养老金的现象。
  为克服现行制度的弊端,并兼顾新老制度之间的平稳过渡和衔接,在综合考虑居民目前生活水平、各地平均养老金水平、基金支付能力的基础上,经过测算,修改决定适当降低了现行条例规定的最低养老金标准,将其修改为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60%。这一标准能够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还可适当平衡各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抑制其过快增长。

  保护职工权益  账户全省漫游
  根据现行条例的规定,参保人员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账户资金。由于职工退休后所需的养老金主要是从统筹账户支取,为减轻本地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一些地方便对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设置限制条件,阻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修改决定明确规定,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同时,授权并要求省政府制定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的具体办法。
  而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则是涉及省际关系的全国性问题,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制定相关规定破解这一难题。修改决定对此作了衔接性规定,明确参保人员跨省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的转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百姓看法

  缴费比例分了层次就更合理

  杭州蓝剑计算机有限公司 诸君  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我早就在关注了。以前的规定有点“一刀切”,不太公平合理。我觉得,重新设定的缴费比例是这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这次修改后规定缴费比例提升至8%,按照“早参保、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原则,是进一步保障了职工退休之后的利益,老年生活将变得更为富足。但是,如果所有职工都照这样的比例缴费的话,一些收入较少的人就会负担过重。我们单位就有些职工,因为岗位责任较小所以收入也较少,这样的缴费比例对他们来说有点困难。
  不过我发现,此次修改同时又规定:“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则按照60%确定缴费基数。”这样一来,职工各种层面的需求都可以得到满足,有能力的可以多缴一点,觉得负担重的可以少缴点,蛮好的。

  延缴规定让我安了心

  杭州塑料厂职工 汪仲基  我马上就要退休了,一直都在担心退休后的养老金问题。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我的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标准。按照老的规定,退休后我只能将账户里的钱一次性取出作为养老金,这样一来让我觉得非常没有保障。
  这次,我细细地看了一下修改后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发现自己可以不必担心了。因为按照新规定,像我这种情况可以延缴,达到标准后就能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账户全省“漫游”让创业者无后顾之忧

  余姚光辉电子有限公司 金磊  我现在在余姚开厂做生意,为了方便缴费,一直都是在余姚这边缴养老保险的。但我的家在杭州,若干年之后要回杭州势必会碰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问题。
  以前,这样的关系转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账户资金,并没有解决实际问题。总不至于退休后住在杭州每个月到余姚来取养老金吧?
  《条例》修改后,这样的问题就解决了,因为在浙江省内的养老保险账户可以随身“流动”。对于我们这些创业的人来说,就少了一份顾虑多了一份保障。
  本报记者 汪嘉林      

  □本版策划、整理  朱立宪  配图为资料图片 本版供稿(除署名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  路国连